最近釣魚台事件鬧的沸沸揚揚,起因為台灣漁船遭日方巡邏艇撞沉,引起台灣人名群情激憤,在政治操作下,引起反日情緒,有沒有人想到,為啥別人都不會被撞沉,就你何船長的船被撞沉?
釣魚台問題不是現在才開始,你說是你的,他說是他的,一個釣魚台各自表述,台灣漁民都知道那個地方去不得,就你何船長鐵齒不信邪要硬闖,當船被撞沉又回來哭夭(我沒說日本對,日方採取的行動過於激烈也有錯),簡直像是小鬼打架輸了回家找爸媽,因為爸媽才不管自己小孩有沒有錯,先衝在說。
最該死的就是所謂保釣人士,逮到契機開始作秀,大張旗鼓要登釣魚台宣示主權,政府不但不制止,還動用公務船護衛非法行動,違反什麼法?
"黃錫麟表示,他以私人情誼商借娛樂漁業漁船出海,申請名義為「海釣」"
來看看違反哪些條令:
名稱: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(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)
第 23 條
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從事海上娛樂漁業活動,應遵守下列事項:
一、不得駛往沿海岸重要軍事設施、要塞、軍港、商港附近海域之禁制區
及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區及沿海自然保護區。
二、不得變相載客經營渡船業務。
三、不得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之活動。
四、不得從事娛樂漁業以外之其他行為。
五、不得將廢棄物拋入海中,或污染海水及環境。
六、其他有關應遵守事項。
前項應遵守事項由船長負責執行。
第 24 條
娛樂漁業漁船活動時間全天二十四小時開放。但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。
娛樂漁業漁船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及澎湖週邊二十四浬內及彭佳嶼、
綠島、蘭嶼週邊十二浬內為限。
金門、馬祖地區娛樂漁業活動,限使用當地籍娛樂漁業漁船,其活動時間、
活動區域由地方政府會同防衛指揮部,在不影響戰備安全原則下訂定之。
海巡署放任現行犯公然犯罪,有沒有立委要提出告訴的,犯罪事實、違反條款都準備好了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